一、什么用益物权是动产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这是用益物权的概念。所以不存在只能设立于不动产之上的说法。对于建设用地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来说,是针对不动产的。但也有对动产的,例如你借了他人的动产或是通过合同等合法方式对他人所有物(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你借来的物品所有权属于他人,但你合法对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二、租赁权与用益物权的比较
1、两者都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
2、两者都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3、用益物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租赁权的客体也是动产与不动产;
4、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产生都是基于债权契约,都是占有别人的物。租赁权的内部构造完全符合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类型的要求。将租赁权定格化为法定的用益物权,由此可扭转租赁权置身债权编却生性为物权所造成的某些不妥和尴尬局面;
5、租赁权存在的基础是租赁合同,因此从性质上说,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只不过租赁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权特征。
三、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之典权
典权是中国一项古老的传统制度,以其特有的便民功能存植于中国千百年。所谓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价为典权人为对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对价。典权是一种物权。典权在历史上存在着以人身为对象的典权,如典妻雇子、典雇男女等。在中国大陆地区,承认以房屋作为典权标的物。典权是中国传统的特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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