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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什么是共益债务

2022-04-15 1,457人已浏览
  • 霍彩虹律师

    霍彩虹律师高级合伙人

    北京安倍达律师事务所

    擅长:损害赔偿、知识产权、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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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企业的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之后所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第一、破产管理人或企业,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产生的债务; 第二、企业财产因受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务,以及企业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第三、企业为继续营业而所必须支付的职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他由此而产生的相关债务; 第四、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或者企业财产致人损害时产生的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以上所述的这些共益债务,需要由企业财产随时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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