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人对他别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占有是对物体的实际控制,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是必要的。利用他人的物体作为使用收入,必须实际控制物体。没有占有就不可能直接利用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是根据物体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约定的方式实际利用物体。收入是通过利用对象获得经济收入或其他利益。建立用益物权就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用益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义务
1、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义务:
(一)用益物权人对物予以直接利用、实际支配、实际占有;
(二)用益物权人使用该物以及利用该物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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