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以的,应该依照正常休假发放工资和各种福利的。生育奖励假是特定的假期,是给予生育女职工身体恢复的假期,劳动者明知自己可享该权利,但仍同意上班,应视为员工自动放弃该权利,在用人单位正常支付了工资后,其再要求假期损失,不应得到支持。
2、奖励产假是国家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惠政策,其费用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的期限,应该是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限。生育保险基金在支付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以及生育引起疾病、计划生育手术等费用之外,再支付奖励假期的生育津贴,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提取比例增高,加重参保单位的负担,影响生育保险事业的发展。
3、各地的正常产假大体由产假+奖励假/生育假构成,在此期间都是可以领取生育险中的生育津贴的,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天x产假天数。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表面上看是一回事,生育女工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相当于产假期间工资的性质,但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简单来说就是两者是不能同时领取且就高领取。这就意味着,生育女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生育女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所在单位发放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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