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那对于这些工资的扣除有代扣与及克扣,两者谁合法呢?
一、代扣工资与克扣工资的基本内容
1、代扣工资
单位能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哪些费用?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下列费用:
(1)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2、克扣工资
克扣工资指企业无正当理由扣减员工应得工资(即在员工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企业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3、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否则就侵犯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法律禁止克扣劳动者工资,但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的4种情形,因此,只有非法代扣才是侵犯劳动者权益,在以上4种情形下代扣工资是允许的。
除了这些正常的代扣外,如果劳动者因为自已本人的一些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损失,而这些经济损失的赔偿,也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同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活必需,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并且如果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合同约定的应该是有一个固定数额的基础工资,再根据绩效表现发放绩效工资。即使没有底薪,完全看绩效,在职工正常出勤的情况下,工资也不应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哪些费用是合法的?
1、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1)对于这一条的规定应该注意,员工是否给单位造成损失不是由单位单方面说了算了,如果单位认为造成损失,而员工认为没有造成损失的话,单位扣除工人的工资是会存在问题的。因为很多单位可能片面的,扩大化的,甚至是错误的将某些损失转嫁到工人的头上,这就不合理了。
(2)那么在出现这样的争议时,到底由谁说了算了,劳动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未见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到底是谁造成损失的事实认定上还是应该通过仲裁、诉讼的司法程序来认定。当然了,如果用人单位和工人就谁造成了损失达成一致的话,那当然可以直接从工资中扣除了。
(3)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劳动合同中未对此作约定,而用人单位又无证据证明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的具体数额,则不可以克扣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1)对于这条的规定也应该注意一下:单位的规章制度应该是依法制订的。
(2)依法又包含两点:第一是内容依法,即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第二,程序必须依法,即必须是通过民主程序制订的,进行了公示,大家都知道该规章的存在。
(三)克扣工资是违法的,而代扣是合法的:
1、《劳动法》五十条有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原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20条都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3、这个代扣实际上代为扣除,比如用人单位代为扣除的个税是交给税务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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