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同工同酬劳争纠纷,仍是困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一大难题。
随着2013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实施,以及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诉求内容发生了显著变化。过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大多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提成工资、补偿金,但目前一些劳动者除要求上述款项外,还增加了同工同酬的诉求。但由于许多劳动者对同工同酬的理解存在一定误区,其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支持。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工同酬仅在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以及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等情形下予以适用。也就是说,除以上几种情形外,其他以同工同酬为案由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同工同酬,并不等于同岗同酬。而法院在审理同工同酬案件时,要认定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同工同酬,有以下几个标准:第一、双方劳动合同对于工作岗位及工资报酬是否有明确约定;第二、同工同酬不是同样的工作,同样的报酬,而是要审查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等级及薪酬分配办法,是否合法;第三、用工单位的同工同酬行为,是否存在用工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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