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不能怀孕、想怀孕还得排队随着形势的发展,女职工队伍状况也发生了许多新变化。但在一些非公企业,侵害女职工劳动权利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用人单位招工避开女工生育年龄段,或生育前即终止劳动合同。有的企业甚至在合同上明确规定,女职工在聘用期间不得怀孕生育。
由于女职工在生理上的不便,导致她们在遭遇劳动争议后,维权难度很大,有的三期女职工更因为身体原因而放弃维权。在我作为工会援助律师代理的一个案件中,职工李某是某大厦的厨师,可单位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但为了得到工资,她仍然勤恳工作。2004年2月,她怀孕了,而在同年8月,该公司却在明知她怀孕的情况下,向她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之后,我连续代理了多起关于三期女职工维权的案件,深感女职工维权的不易。
2012年4月公布并开始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加强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从我们中心受理的法律援助代理案件分析,2012上半年,共受理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173件;2013年上半年,我们受理59件。从受理数量上分析,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同比下降了65.9%,这说明,北京在新规定实施的一年多来,女职工劳动纠纷显著下降。新规定对用人单位关爱女职工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但从受理的数量来看,女职工自身维权依然还是存在难度。
针对企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建议女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要注意收集、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新入职时,用人单位是否书面告知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劳动关系建立后,单位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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