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当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订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尽管法律有明确要求,但一些用人单位却不愿与符合规定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究其原因,他们认为这种劳动合同是铁饭碗,一旦职工端上了,单位就不能再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即使出现问题也得养着他们直到退休为止,这无疑会成为单位的负担。
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等于不能终止,当职工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者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据法律与职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把双刃剑,在更好地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赋予了用人单位更便利管理员工的权利,只要用人单位完善劳动合同内容,把相关条款融入其中,就可以放心地与符合条件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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