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办理需满足条件:独立法人资格、2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8人以上培训合格的拆迁人员、固定场所、明确名称和组织机构。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施工资质证书、拆迁资格证书申请表等。符合条件者将获得证书,并凭回执到拆迁办领取。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办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自有流动资金在200万元以上、有8人以上经拆迁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拆迁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并且需要提交一些证件资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级以上建筑施工资质证书或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申请表》等。如果申请人符合条件,拆迁办将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凭收件回执到拆迁办窗口领取。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申请流程和条件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认定为符合拆迁条件的业主或租户所需申请的一种证明文件。申请该证书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需准备相关材料,如房产证、身份证等;其次,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给相关部门;接着,等待审核和评估,通常会考虑拆迁项目的实施计划、拆迁范围等因素;最后,经审核通过后,领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在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的房屋产权或租赁权,符合拆迁政策规定的拆迁对象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申请流程和条件的确立,有助于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拆迁方和被拆迁方的合法权益。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办理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独立法人资格、充足资金、合格拆迁人员、固定场所和明确名称等。申请人需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如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申请表。如符合条件,拆迁办将核发证书,并通知领取。该证书是拆迁过程中被认定为符合条件的业主或租户所需的证明文件。申请流程和条件的确立有助于保障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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