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号
时间:2024-01-05 15:16:34 1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用于证明单位具有拆迁资质的书面文件。持有证书即具备承接拆迁业务的资格。证书遗失需公开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房屋拆迁单位需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合格者验证,不合格者受处罚。伪造、涂改、转让证书均不得,违反者将受到警告、停止拆迁、吊销证书、罚款等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用于证明房屋单位具有拆迁资质的书面文件。持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就具有承接房屋拆迁业务的资格。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已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被考核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时限,如实提供材料。对于考核合格的,给予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如有违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房屋拆迁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拆迁资格证书》遗失的,必须公开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批准发给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重要文件,证明房屋单位拥有从事拆迁业务的资格。持有该证书的单位需接受年度考核,如实提供材料。考核合格者得到验证,不合格者将受到停业整顿或吊销证书等处罚。证书由相关部门统一印制,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违规者将面临多种处罚,甚至构成犯罪。遗失证书必须公开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遵守规定,承担责任,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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