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核发
时间:2023-06-10 14:14:33 4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申报材料或前置条件

(l)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固定的办公场所;

(3)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4)组织规章及管理制度;

(5)拆迁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经济、财务人员各不少于l人。

2、行政许可流程

申请初审审批

3、办事依据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

4、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该审批项目不收费

一、项目名称: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二、审批项目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建设部令第12号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房管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房管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房管机关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1、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依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四条)

七、申请材料:

1、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申报表;

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3、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4、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上述各条依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四条)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

6、其他相关资料。

八、申请表格(书):填写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申报表,该申报表可以在宜宾市房地产交易大厅直接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上下载使用。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承办:宜宾市房地产交易大厅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填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审批表(简称审批表,下同),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2、初审

承办:拆迁管理办公室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初审标准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由经办人员在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后转复审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应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填写审批表转复审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3、复审

承办: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复审标准进行复审。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初审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表。

时限:5个工作日

4、审定

承办:市房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初审人员。不同意复审意见的,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上,按原渠道退初审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5、制证及文书

承办:拆迁管理办公室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标准的,制作《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标准的,登记后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时限:2个工作日

6、发证并告知

承办:宜宾市房地产交易大厅

岗位职责及权限:登记、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7、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拆迁管理办公室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宜宾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有效期限未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后方可接受委托拆迁。

十三、收费: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验证,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十五、监管措施

未领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或未经许可而非法从事拆迁活动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并依法处罚。经许可准予其从事相关特定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许可部门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委)

许可依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1.拥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

2、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拥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经济、财务等管理人员情况证明,其中,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七名以上,且已取得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并实际从事房屋拆迁工作三年以上;

4、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证明;

5、法人营业执照;

6、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7、法人代表证明。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

2、审查;

3、决定;4.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拆迁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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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以上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委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委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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