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怎么办理
时间:2024-01-05 15:16:28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办理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步骤:向旧城区改造办公室申请表,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并登记收件,经过审核审批后核发证书,领取时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复印件。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办理需要提交哪些证件资料以及如何办理呢?根据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步骤:

1. 申请人需要向市旧城区改造办公室(拆迁办)窗口申请,并领取填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申请表》。

2. 申请人需要提交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三级以上建筑施工资质证书或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申请表》。

3. 证件资料齐全的,予以登记收件,发给申请人收件回执。(1日)

4. 审查资格申请(8日)。

5. 经办人初审;科室负责人审核;旧城办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批。

6. 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通知申请人凭收件回执到旧城办(拆迁办)窗口领取。

7.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中办《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时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同时,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需同时提交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经收件人核对无误后原件由申请人领回。

办理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步骤如下:向拆迁办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建筑施工或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资料齐全后,登记收件并发回执;审查资格申请;经办人初审、科室审核、旧城办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批;核发证书并通知领取;不符合条件的将给予书面说明。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同时提交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归还申请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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