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号);《天津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津国土房拆[2007]373号)?
二、办事须知
凡在本市从事房屋拆迁活动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取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不得接受房屋拆迁委托。?
三、办事程序
(一)申请
申办《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房屋拆迁资格审批表》,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3、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资金证明;
4、企业组织章程及管理制度;
5、拆迁专职工作人员市内六区不少于10人,其他区县不少于5人,其中有中级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经济、财务人员各不少于1人。
(二)受理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证件资料不齐的说明理由并当场退回。
(三)审查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一经受理,需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经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5日内由区县拆迁办将证件资料报市拆迁办。对不符合条件的,3日内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发证
市拆迁办审核、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合格的,予以批准,并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四、办事时限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拆迁办,市拆迁办审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工作。
联系方式:
单位全称: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地址:和平区彰德道10号
邮编:300042
电话:23110542
传真:23110542
窗口级别:市级
许可大厅窗口:40
居住证申办条件
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非深户籍人员在深办理居住登记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办居住证:
1、符合“双稳定”条件,即同时满足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即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即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
2、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
3、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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