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各个等级的资格条件要求如下:
新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授予三级资质。
三级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10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理2名以上;
2、具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或财务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
3、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货币出资不低于80万元。
二级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20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理4名以上;
2、具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或财务专业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
3、有3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货币出资不低于200万元;
4、取得三级资质后完成过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15个或与之相当的业务量;
5、上一年度资质年审结果为优秀。
一级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40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理6名以上;
2、具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或财务专业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
3、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货币出资不低于300万元;
4、取得二级资质后完成过10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30个或与之相当的业务量;
5、上一年度资质年审结果为优秀。
房屋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房屋拆迁资质审查申请书;
2、吉林省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批表(一式四份);
3、法人营业执照(交验原件并留复印件);
4、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5、验资报告;
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
7、拆迁专业人员、管理人员有效证明文件;
8、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9、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吉林省房屋拆迁资格核准的审批程序:
1、各市州或市辖县(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2、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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