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应当享受什么样的特殊劳动保护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地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海拔、低温、,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怀孕期间禁止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国家规定的劳动强度和哺乳期内禁止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上夜班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劳动者从事井下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内的岗位书面通知女职工。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列于本条例附件。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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