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劳动争议仲裁费的通知
时间:2023-04-24 06:30:18 3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文号:陕价行发〔2008〕116号

发布日期:2008-7-30

执行日期:2008-7-30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时不得收费,其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各地物价部门要及时在《收费许可证》上注销劳动争议仲裁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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