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陕西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各地、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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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十八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陕财文[1996]08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起,我省劳动仲裁办案补助费按误餐标准提高到每天6元,市内交通补助每天4元。办案补助费从办案件处理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劳动合同鉴证费中补足。
陕西省劳动厅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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