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抗辩权的效力和抗辩对象的不同,票据抗辩权可分为对物抗辩权和对人抗辩权。对物抗辩权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可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权。对人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因特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无合法基础,所享有的可对抗其请求而不履行债务的权利。其中,对物抗辩权具体可分为“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和“特定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两种;对人抗辩权可分为“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和“特定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两种。因此,就票据抗辩权而言,其可细分为四种。
(一)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若干规定》第16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无效的票据主要有下列三种:
(1)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缺少任何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当然无效。
一、先诉抗辩权定义是怎样的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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