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能否规定模糊的位置?
在招聘过程中,企业试图用“生产工作”和“生产岗位”两个词进行模糊处理,法院审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时,它否定了企业约定模糊岗位的做法
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然而,一些企业甚至在这里使用“歪脑筋”,试图模糊“生产工作”和“生产岗位”这两个词,希望牢牢控制调整岗位的权利和自由,最大限度地发挥“就业自主权”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劳动争议案二审宣判,否认保定市某知名企业同意模糊岗位的做法,并称此类所谓“捷径”和“把戏”既不利于他人也不利于自己
2009年9月,杨在保定的一家制造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从2012年9月10日至2015年8月31日。劳动合同规定杨的工作内容是从事“生产性工作”,工资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每月从3100元到5000元不等
由于各种原因,杨的工作换了8次,两人都是公司安排的,都因为杨认为自己不称职而申请调换工作。2014年8月8日,刚刚换了一个新职位的杨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通知,他被解雇,并要求立即办理辞职手续。杨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理由是该公司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
,杨认为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倍经济赔偿3.8万元,另加经济赔偿1.9万元。制造公司表示,杨某在工作期间长期离职多次,找领导换岗,导致车间缸体生产线停工,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这是一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定兴县法院认为,杨某不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杨,因此应在终止劳动合同前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并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法院一审判决,制造公司向杨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和经济赔偿共计2.28万元,并驳回了杨的其他索赔
制造公司不服,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对法律的解释
模糊立场是为了逃避法律义务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虽然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规定了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以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这一权利,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必须在查明劳动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谨慎行事,并承担证明违纪事实的全部举证责任。一家制造公司声称杨某给机组造成了损失和影响,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二审主审法官表示,制造企业频繁调动员工岗位,将员工拒不调整岗位视为“严重违纪”,这实际上源于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内容和岗位的模糊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和企业都可以使用模糊协议作为岗位变动的理由,但企业无法获得相应调整员工岗位的绝对权利,员工将受到损害。这样的协议对雇主和雇员都不利
法官指出,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工作内容相对固定、类型化、技能化。事实上,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用抽象的、笼统的概念来代替对具体工作内容的约定,是为了逃避约定工作内容的法律义务。绝大多数企业决不能利用这一“坏动作”作为“聪明动作”逃避法律规定。他们应该真正相信法律,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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