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起诉状后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即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第二审终审制度。首先,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判判决。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重新判决。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局的,当事人不能再上诉。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即告知当事人有关情况,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调查取证,开庭。开庭时公布法官名单和法庭纪律,询问是否要求回避。那么法院调查、法院辩论、最终调解、调解都不能及时判决。判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可以对一审或者二审生效的判决、调解书申请再审,再审由法院决定
因此,公司对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当根据法院的通知作出相应的抗辩,有关知识:
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查明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有贪污、受贿、贿赂行为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人民法院认定执行有违公共利益的,不予执行。书面命令应送达双方和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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