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仲裁不满意怎么办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何处理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问题在如何处理这种情况上有许多分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是否受理诉后案件。对方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也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有的法官认为对方对同一裁定不满意,法院将对第一案进行全面审查,因此不必接受对方的起诉;一些法官认为,诉权是由法律决定的,法律赋予当事人基本的诉讼权利。只要当事人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就必须接受,双方都是原告和被告,第二个问题是案件是合并处理还是分开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平行审理。湖南省高院2009年5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应当合并审理,分别处理。应当理解,两个案件应当合并为一个案件,但前者是否应当合并为后者,后者是否应当合并为前者,后者是否应当合并为新的案件,没有明确规定,两案合并为一案后,另一案(案号)是否应当决定终止诉讼;合审应当理解为两案合一,但案件数量不变
第三是送达判决书,审判后上诉。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判决书,判决书应当处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实质性待遇结果。但在本案判决书中,对该案是否应当合并审理作了说明,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规定,以说明另一案件的法院是否应当出具其他判决书处理合并案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判决不服,对合并案件的判决提出上诉的,是否需要对合并案件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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