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劳动争议仲裁
时间:2023-05-07 17:14:18 4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律、法规的程序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决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撤销,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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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前提是有当事人的诉讼,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原告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起诉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他人无权擅自起诉

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仲裁机构不服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仲裁委员会不得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起诉不得超过诉讼时效,即自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否则法院不得受理。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必须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一般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起诉状后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即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第二审终审制度。首先,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判判决。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重新判决。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局的,当事人不能再上诉。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即告知当事人有关情况,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调查取证,开庭。开庭时公布法官名单和法庭纪律,询问是否要求回避。那么法院调查、法院辩论、最终调解、调解都不能及时判决。判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二审生效的判决、调解书,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再审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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