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合伙在他人股份下,股权人因故去世,继承者拒不认可,无奈对簿公堂获得支持。近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刘某在合伙中的股份。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张某与周某等六人合伙购得一块面积4.07亩的土地使用权,每人出资8万元。其中张某名下这一股,又由张某和原告刘某构成。在缴纳出资款项时,刘某将款项直接存入银行的合伙业务的账号上,当时并没有出具出资凭证给刘某。后刘某想转让这笔股份。并将自己拟写的土地转让协议给张某,张某在该协议上注明了刘某有十二分之一股份是实,张某。2006年下半年张某因故去世。其股份由其子张一某继承。原告遂要求与张一某协商其股份问题,张一某认为刘某没有4万元的股份。诉讼中,原告提供张某生前书写确认其股份的证据材料,被告提出异议,经鉴定认定该段笔迹系张某所写。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隐名合伙在张某名下的事实存在,原告要求确认其4万元的股份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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