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和解、调解、仲裁等。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约定互相让步,不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由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居中协调;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书,以解决双方争议。
一起简单的劳动争议案的思考-刘明律师
今年5月初接手一件非常简单劳动争议案件。说其简单,是因为其案情简单、请求简单、处理的程序简单。
我的当事人是一位很普通的超市女员工,19岁开始就到超市上班,至今有8年了,在超市做一名普通员工,从来没有什么休息天,平时还经常加班,如月底要盘点,就要加班6小时左右到凌晨1点左右才下班;遇到中秋、春节还要在节前节后每日加班加点时间和月底盘点一下,每次总在两个星期以上,工作很辛苦,就这样得到的仅是与盐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不多的报酬。对这些,她也没什么怨言。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是今年4月她生病了,医生建议休息,她向单位请假,单位不批,于是她就将医院的证明放在了店长的那里,在家休息。医生要求休息15天,而她才休息了14天,单位通过邮政特快给她一份通知,称其旷工14天,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正是这样,她与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
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她要求单位给她相应的经济补偿及加班工资。她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由于从形式上看,其没有履行所谓的请假手续,后来她到单位要求单位退回2000元押金时,又被迫在单位的格式化的表格上填了辞职的等内容,依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自动辞职的没有经济补偿的规定,单位不同意给经济补偿。而对加班工资,单位一方面称不存在加班的事实,又称账目已结清,有其签字为凭,拒绝支付。
本律师接受这位职工的委托,仔细研究了案情,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负责举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其他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这并不能改变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在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请求上,本律师以用人单位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中的关于旷工14天的内容,来证明了职工每周六、日上班的内容,理由是这14天的旷工包含了4个礼拜天。使单位承认了加班的事实。由于其发放的工资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又迫使用人单位不得不承认扣发加班工资的事实。
关于是职工自动辞职还是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关于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加班规定,以及扣发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规定,况且该职工是因病没有上班的事实,也使单位认识到对待解除劳动合同方面自身存在违法性。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由用人单位补偿部分费用的协议,后职工又获得了相应的失业保险金。
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收集证据,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因为权益是靠争取才能获得的,你不争取,权益不会送上门来给你的。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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