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工作中至少受到以下措施的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煤矿井下作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劳动
女工不应安排在高海拔、低温、,月经期间饮用冷水或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3.不得安排女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的活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上夜班。女职工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哺乳期内禁止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为:1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20公斤以上的工作,或间歇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kg的作业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第二、三、四级
(2)第二级,《低温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第三、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规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4)《分级标准》规定的第三、四级高空作业高处作业标准
(1)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生产抗癌药、己烯雌酚、接触麻醉气体等;(三)从事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作业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低温作业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三、四级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三、四级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规定的三、四级作业劳动强度
(x)在受限空间、高压舱或潜水、强震动作业或经常弯曲、攀爬、蹲下作业
(1)第一,女职工孕期不得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三项、第九项(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有机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妇女侵害女职工权益的法律责任《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男女平等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男女在住房分配和福利待遇上一律平等,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申诉。一般来说,应提交书面上诉。投诉内容除说明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事实外,还应当有具体要求,包括要求单位改正、责令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单位对被侵害的女职工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女职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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