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我们是一家台资企业,我们公司职工的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补贴四个方面。我单位所有职工都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当然也包括生育保险)。按照我单位的管理制度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只能领取基本工资。现在公司已有一位女职工在休产假,我们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每月向其支付基本工资作为产假待遇。但是,该女职工提出质疑,要求公司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按照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
请问,我们单位管理制度中关于女职工产假待遇的规定是否与劳动法律相冲突?对于这名女职工,我们是否应当按照职工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是员工关系管理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从全国性的劳动立法上来看,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女职工保护条例》以及计划生育保护的相关立法中也没有看到关于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明确规定。但是,今年7月1日将要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女职工生育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标准与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挂钩。《社会保险法》在明确了生育津贴标准的情况下,事实上也明确了女职工产假待遇的问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即生育津贴。
但是,《社会保险法》还没有实施,就目前来看,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主要是按照地方的生育保险规定执行。例如:北京市《北京生育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该《条例》的内容规定具有代表性。但是,该规定与将要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是相冲突的,因为标准不一样,前者是职工本人的工资标准,后者是公司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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