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李某是临沂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平均月薪3000元。2013年3月,李某在车间工作时不慎摔倒。后来,他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认定为9级伤残。在停工期的6个月内,单位每月将向李某支付900元生活费。李某认为,自己的伤属于工伤,工资应该照常发放,单位不应该只支付生活费,所以他要求公司补差价。公司认为,李先生参加了工伤保险,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李某治疗康复期间,公司没有向公司提供正常的劳务,因此公司只能支付李某的生活费,也不同意支付原工资。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李某起诉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听证】
<。虽然大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需要停业接受工伤医疗的,停产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因此,该公司支付生活费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向李先生支付1.8万元(3000元)的逗留费×6个月=18000元),扣除支付的生活费5400元后,补发12600元。经调解,公司补发了李某的工资1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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