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王某是诸城市一家纺织有限公司的员工。2013年5月,王某在操作机器时不慎割断右小指。2013年10月,王某被认定为工伤,后被认定为10级伤残。2014年5月,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称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工资,每月仅支付1380元,于是他要求补足差额4260元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停业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在停产留薪期间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公司在停工留薪期间以最低工资标准向王某支付工资的做法,违反了停工留薪期间职工原有工资待遇不变的法律规定。王某右小指被砍断,属于《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支付期限分类目录》中“其他单指被砍断”的情形,应按三个月停工支付期限标准执行。根据王某的证明和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可以确定王某的月薪为2800元。在3个月的停产期内,王某每月应支付2800元。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1380元是违法的。因此,王某要求补足停产期间工资差额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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