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从横向比较的角度来看,劳动者不能按照使用者的规定和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劳动者不能达到同样的工作经验,同样的职业,同样的职业,同样的职业,同样的职业技能等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的水平。从纵向角度来看,同一工人因工作年数、工作能力的变化,使用者给予其责任更为重要,更重要的工作任务不厚。但是,如果使用者故意提出不合理的劳动要求,或者故意提高劳动定额标准,就不能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另外,随着工人年龄的变化,某工人年龄已经很大(例如50岁以上),身体状况不太好的情况下,使用者主张该工人年轻时(例如30岁)可以完成的重体力劳动任务,使用者不能认定工人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者工作中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要赔偿吗
劳动者工作中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要赔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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