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时间:2023-06-19 19:24:25 2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按照以下标准界定: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工作量为考核标准,进行初步的考核;重点参考劳动者所在岗位的岗位说明书要求,判定是否胜任;依靠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的方式方法要明确,考核结果要客观、公正,还要将结果告知劳动者。

一、单位设置末位淘汰制度后可以就这样劳动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见,用人单位除须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还需要举证在劳动者能力不足时用人单位作出的培调或调整了工作岗位,不能仅仅因为劳动者的考核不合格面解除合同。考核末位也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不能仅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合同,还需要进行举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还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所以,设置末尾淘汰制度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员工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依法赔偿。

二、不能胜任解除操作建议

初次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首先对员工进行业绩考核,并保留相应的考核书面证明材料,考核尽量做到公开公正,以证明劳动者初次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的具体标准企业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做出明确的界定,既有客观可衡量的考核指标,又有主观的。

再次证明调岗或培训

对于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员工,人力资源部与其他部门领导协商其岗位调整意见,或对员工进行在岗或脱岗培训。用人单位将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员工进行岗位调整前,可对其进行书面通知,包括考核成绩、岗位调整意见的书面通知。员工岗位调整后,可给予其一定的岗位培训。若岗位调整前后的工作内容相差不大,也可不培训。用人单位选择对不胜任员工进行培训的,培训内容和方式由单位确定,但应保留培训记录和档案。

培训内容:与员工工作业务、岗位职责有关。

培训形式:上岗培训、在岗培训、离岗培训。

培训档案:员工签字的培训参加记录、员工撰写的培训总结。

最后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对初次不胜任员工进行培训或调岗后,需要对员工进行业绩和工作能力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员工则留任新岗位;考核成绩不合格,应当书面则进入辞退程序。

三、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表有何要求

《招聘表》的内容应当体现用人单位已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全面告知劳动者所要从事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等等。同时,用人单位应尽可能明确地在《招聘表》中提前向劳动者告知试用期的考核标准、薪资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其他规章制度,并告知其提交的《应聘表》中注明是否知悉招聘表上所列各项考核标准及制度。

因此,劳动者应当关注《招聘表》中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规章制度及试用期考核标准等。未经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以不符合试用期考核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其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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