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的权利主体和限制条件
时间:2023-07-05 20:21:34 2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什么是用益物权

根据《民法典》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百二十九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最后,在法律上物权分为所有权与其他无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力五权等,物权的种类虽然很多,但是这也说明了法律的细致以及法律所包含的范围之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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