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适用的限制条件
时间:2023-07-05 14:55:48 2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主体不适合以下情况:

1、无权处分人。当交易主体无权处分合同目标时,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但一般经批准或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有销售合同,如技术秘密许可合同,许可人不是技术秘密的合法所有人,甚至是许可人侵权获得的技术秘密,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2、没有法定资格。法律规定,一些民事活动只能由具有特定资格的民事主体进行,而普通民事主体从事这些活动将导致主体不合格。这种关于法定资格的规定在一些部门、建筑、医药等技术要求较高的行业中很常见;

3、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律禁止一些主体从事特定的交易活动。对方恶意使用这一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企业也面临法律风险;

4、合同义务以履行合同义务。这种主体不合格,更隐蔽。合同主体不符合合同的所有内容,但合同部分必须由特定的第三人完成,这将导致部分合同内容无效或有效。

合同主体变更的范围有哪些

合同主体变更的范围包括:

1、当事人协商变更的;

2、当事人经债务人同意,经债务人同意,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除根据债权性质或者依法不得转让的;

3、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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