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时间:2023-09-15 06:40:05 3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物权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管领的排他性权利,具有特定性和普遍性。特定性指物权只适用于一个人,而普遍性则指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和绝对权,适用于所有人。

第一集物权的内容表明,物权只适用于一个人,即物权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管领的排他性权利。物权具有特定性,即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都有义务不干扰物权人行使和实现其物权。物权也具有普遍性,因为它是一种对世权和绝对权,不仅适用于特定的人,而且适用于所有人。

物 权 是 否 具 有 排 他 性 ?

物权是否具有排他性?

在民法典中,排他性原则被明确规定为物权的基本原则之一。排他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物权人可以排除他人干涉、妨碍或者侵犯其权利。这意味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人可以完全支配其拥有的物品或者权利,而无需考虑其他人的利益。

具体到法律实践中,排他性原则可以被应用在许多领域。例如,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权人可以排除他人干涉、妨碍或者侵犯其专利权。在商业秘密领域,权利人可以排除他人干涉、妨碍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在人身自由领域,权利人可以排除他人干涉、妨碍或者侵犯其人身自由。

总之,物权具有排他性。在法律保护物权人的同时,也保障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首先介绍了物权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强调了物权只适用于一个人,并且具有特定性和普遍性。接着,文章提到了民法典中规定的排他性原则,并具体举例说明了排他性原则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人身自由等领域的应用。最后,总结物权具有排他性,既保护了物权人的权益,也保障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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