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主要是:
一、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并无权阻止他人对同一原作演绎。
五、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1、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2、汇编作品包含两类:
(1)对已发表的或已完成的作品进行选择、编排而形成的作品,如选集、期刊、百科全书等;
(2)对不构成作品的材料的内容进行选择或编排而形成的独创性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于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具有演绎作品与合作作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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