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31日国家版权局颁布《作者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这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连带著作权法解释,从来没有提到著作权的归属要靠登记来确定,但是地方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这个证书的效力却非常肯定,通过专家咨询,基本确定以下观点:
一,著作权的产生绝对不是由登记而来,它的产生要靠适用法律,即著作权法第11条.自愿登记办法它要解决的是作者身份的一个推定,主要适用于作品创作完成但是没有发表或者匿名的情况.著作权登记的效力层次是非常低的,仅仅是国务院的一个条例,它只能适应著作权法及其解释,绝不能与之抗衡.初步证据应该这样理解:如果有其他明确证据证明登记事项有误,应以其他为准,不能将其认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确权文书.
二,各地版权局在版权登记过程中的工作状况很有问题,多数情况下根本不去审查登记者,甚至连是否是作品都不去审查,很多不能称之为作品,比如:玫瑰花瓣图形,几句很普通的句子被登记的情况都有发生,当然前提条件是登记者付费.
三,版权登记没有公告程序,这是很致命的缺陷.著作权法不像专利,商标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一个授权程序,它是由创作而产生.登记办法没有一个公告程序却能得到初步证据的巨大权威,很令人怀疑办法制定者的水平.一个作品初次发表以后,如果被别有用心之人拿去登记,登记机关不作审查便发给著作权人证明作为诉讼的初步证据,以后也没有类似专利,商标公告程序,这对著作权人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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