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31日国家版权局颁布《作者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这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连带著作权法解释,从来没有提到著作权的归属要靠登记来确定,但是地方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这个证书的效力却非常肯定,通过专家咨询,基本确定以下观点:一,著作权的产生绝对不是由登记而来,它的产生要靠适用法律,即著作权法第11条.自愿登记办法它要解决的是作者身份的一个推定,主要适用于作品创作完成但是没有发表或者匿名的情况.著作权登记的效力层次是非常低的,仅仅是国务院的一个条例,它只能适应著作权法及其解释,绝不能与之抗衡.初步证据应该这样理解:如果有其他明确证据证明登记事项有误,应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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