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的基本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不可以重复领取的,但是如果基本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是需要补齐发的。产假期间工资总额超过生育津贴,工资发放,津贴不发放;工资总额少于生育津贴,工资发放后,津贴减去工资的余额产后补齐。
生育津贴发放时间
生育津贴发放时间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领取条件如下:
1、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
2、生育女职工拥有本市户籍;
3、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4、生育期间相关费用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5、按相关规定女职工生产会流产。
生育津贴的领取流程:
1、怀孕后,携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及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
2、用人单位确定产检及生育医院;
3、办理就医登记表;
4、社保局核对生育期间相关费用;
5、女职工出院后由用人单位到社保局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待遇标准有如下: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
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3、流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产42天的标准支付;
4、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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