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计算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限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计算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限的批复仲裁已于2013年9月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上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生效,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201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您的《关于如何计算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的请示》(川财发[2012]430号)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受理后,人民法院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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