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4-29 11:04:21 3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破产清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

关于破产清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目前主要可以参考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其中,第四十六条也有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经济补偿的标准,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直接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破产清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的限制

经济补偿金主要是照顾职工就业,解决职工临时生活困难的举措,故在确定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同时,一般都有严格的控制,通过时间跨度来限制补偿总额。目前我国的劳动行政法规一般规定补偿金以职工的工作期限进行折算,一年折算为一个月,不满一年则视为一个月。但对于可以折算月数的期限,则存在不同的规定。有的规定了上限,即最高不超过12个月。有的未规定上限,以企业职工工作的实际年份折算。对此,1996年2月15日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第3条作了规定:“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而固定工一般工作年限均可能超过12年,故其经济补偿金也会相应超过12个月。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是一次性支付的,数额一般较大,少则几千,多则几万。由于该款主要用于资助职工就业,故不能等同于职工的正常收入而要求职工支付相应的税款。但过高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则违背了这一初衷和目的,成了职工可观的财产收入,国家对此也应征取一定的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7号)规定:职工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司法实践中,职工领取的经济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较少,故一般都不需要交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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