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上职业病的;
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等。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
劳动者工伤保险情形
企业劳动者因下列情况负伤、致残疾或死亡的,应确认为工伤。
1、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
2、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3、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
4、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5、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符合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
6、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
7、因公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
8、驾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9、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0、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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