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用工形式属于什么性质
劳动用工形式属于劳动用工性质。
用工性质主要有两种性质的用工,即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
1.劳动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
2.劳务用工,是国家提倡的一种新的用工模式,是与西方的经济模式相接轨的一种尝试。这种用工模式,不仅可以使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交纳社会保险和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摆脱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负担,赢得时间,集中精力实现可规避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管理以及劳动争议等方面的风险和责任。
二、劳动用工形式签署合同的时间
劳动用工形式签署合同的时间是劳动者入职后的30天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劳动用工形式的特点
1.用工主体是组织。用工的主体只能是某一个社会组织,为区别于雇佣关系而排除自然人成为用工的主体。
2.有偿使用他人的劳动。用工必须给予符合法律规定的报酬,以此区别于义务劳动和一般的无偿帮助。
3.存在人身上的管理关系。用人单位与提供劳动者存在稳定的人身管理关系,以此区别于一般的提供劳务或加工承揽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n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n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全文7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