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从沈阳来淄博打工的钟某在张店美食街上的一家理发店找到了一份理发师的工作,并与这家理发店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合同,并约定其中一方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毁约,需支付对方违约金1万元作为补偿。
最初,钟某工作一直比较勤快,且擅长与顾客交流,因此吸引了不少回头客。
今年5月初,钟某向店老板孙某提出店里的大部分顾客都是自己的回头客,因此希望工资能够适当提高一些。
但孙某表示,将在合同期满后与其签订另一份合同,届时将约定新的工资标准。
后来,钟某1个月没有上班,孙某打听后得知,原来钟某已经找到了新东家,而店里的不少顾客也被带了过去,这对理发店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随后,孙某便以钟某违约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判决钟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赔偿其他损失。
法官审查后认为,孙某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未受理其起诉。
法官说法
张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说,该理发店与钟某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应该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法官告诉记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每月工资减半发公司变相裁员
2010年,家住张店的孟女士刚刚大学毕业,便在一家私营企业找到了一份文员的工作,她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500元。
对于刚刚踏入社会的孟女士来说,一个月能赚2500元的工资已经是相当不错的工作了,于是,她每天都是劲头十足,希望能好好表现,得到领导的赏识。
可好景不长,在孟女士进入该公司不到半年的时间,公司订单量大幅减少,为了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公司内部发布了一条新的改革措施。该措施规定,全体员工每月只发一半工资,另一半纳入年终考核,如年终完成考核任务即全发,反之则不发,同时还下发了具体却难于完成的考核方案。
看到这样的规定,孟女士等员工都十分清楚,这是公司在变相裁员,如果不自己提出辞职,就连最起码的生活费都无法保障。
法官说法
张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说,公司擅自调整工资发放标准与方式的做法,已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更何况《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即不能拖至年终算总账。
全文99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