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申请的事实;(三)在一起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告侵害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其他事项。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内涵的界定
界定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内涵是理解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一定举证责任的前提。应从广泛意义上理解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涵义,在诉讼中当事人都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即在任何诉讼中的当事人都要对其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从这个角度上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就不会成为行政诉讼的特点,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一定举证责任也是应有之义。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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