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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合同纠纷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2022-04-17 985人已浏览
  • 李梦瑶律师

    李梦瑶律师专职律师

    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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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在提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债权确实存在的证据。因此,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出借人负主要的证明责任,借款人负次要的证明责任。如果出借人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借款合同确实存在的证据,这时候出借人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换句话说,出借人很可能会败诉。同时,具有最高证明效力的,应当是直接的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如果出借人无法拿出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也可以收集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合同确实存在。但是需要注意,其他证据必须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让法院采信。因此,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出借人负主要的证明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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