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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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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划分,适用于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推定医院存在过错。此时,医院的举证责任是在医疗过程中做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不能举证或者证据不足的,默认医疗事故成立,需要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和核实。上上是这个问题的答案。
1、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4、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这位朋友下边这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状是我去年用过的,你看看合用不? 原告:张三, 被告1:王五, 被告2:李四, 被告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X,经理。 地址:永安市燕北解放北路139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3对原告的损失(详见赔偿清单)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请求判令被告1和被告2对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6月15日被告1驾驶被告2所有的闽G11560号轿车,在永安市江滨路逆向行驶,与原告驾驶的闽GB1028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同年6月20日,永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1王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因伤在永安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天。2012年7月25日,原告的损伤经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另查明,被告2系闽G11560号轿车的车主,应对本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且闽G11560号轿车在被告3处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由于,原、被告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永安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三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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