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文书真伪的“举证责任”问题
时间:2023-06-06 09:30:25 4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文书(尤其是私文书)的真伪时常成为攻防双方争议的焦点,并进而影响诉讼的成败。实践中常常出现的情形是,双方当事人及法官都对某文书的真伪需要证明没有疑问,但就谁来证明——具体而言就是谁需要提交鉴定申请并交纳鉴定费用——的问题却无法达成一致。一般被实务界和学术界称为文书真伪的举证责任问题。

从法条出发,《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5条对此问题都束手无策。面对这种法律漏洞,实践中许多法官的做法是从事实的分类上去理解举证责任分配,即肯定某个事实者承担举证责任,而否定者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在一些案例中,这种司法实践经验也无助于解决问题,难以对这种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立法上借鉴比较法上的成熟制度不失为一条捷径,但处理具体问题时不能直接适用或者照搬国外法,而必须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等制度环境出发,寻求更具合法性的解决途径。由此,运用法律解释学寻求符合现行法秩序的解决方案就成为一种恰当的选择。

以规范说、诉讼事实理论为基础的法律解释学分析表明,该问题在中国语境下并非举证责任的问题。在规范说的框架内,举证责任仅仅涉及主要事实,而文书真伪并非主要事实,自然不会产生举证责任问题。从诉讼事实框架内,文书真伪实际上是指作为证据的文书的形式证据力即证据能力,是一种辅助事实,不发生举证责任问题。因此文书真伪的举证责任其实是证明的必要问题,其具体承担应当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境而确定,视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对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形成了暂时性的心证而定。

在中国语境下,文书真伪谁来证明的问题一直被视为举证责任问题,原因之一在于我们长期以来一直处于移植西方法律制度以进行本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但这种继受是不充分的、不彻底的,对于许多细节性的问题依然缺乏足够深入的理解与反思。

全文75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举证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新时间:2024-02-02 18:00:34
查看举证责任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举证责任 最新知识
针对民事诉讼中文书真伪的“举证责任”问题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民事诉讼中文书真伪的“举证责任”问题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