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样,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举证责任包括两层含义,即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也称行为责任;后者是指如果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也称结果责任。
(1)作用条件不同。证明责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而举证责任仅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
(2)法律后果不同。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败诉,另一方胜诉。
(3)主体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意见都有证明的责任;而举证责任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担。
(4)可转移性不同。在同一案件审理中证明责任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如原告提出主张并证明,被告反驳,证明责任就由原告转移到了被告。举证责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规定好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可来回转移,否则会造成双方都须对真伪不明的案件承担败诉后果的矛盾,也使当事人无法做出预期判断,违背法律稳定性原则。
(5)目的不同。证明责任是为了查清事实,但总有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法院又不能判双方当事人都败诉,本着公平原则,规定一方承担败诉后果,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
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举证责任是民事法律纠纷中的疑难问题,由于各类案件的繁复纷杂,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切实分配无疑是民事诉讼举证质证阶段的关键。
当事人一方需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若不能就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对自己反驳的诉讼请求加以证明,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举证责任的承担直接关系了当事人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在一般民事案件中,我国诉讼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秉承“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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