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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证明人需担责任吗

2022-04-17 1,143人已浏览
  • 杨依诺律师

    杨依诺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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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借款合同中(欠条)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是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果当事人不属于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就不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欠条中证明人的存在仅仅是为了保证借款合同签署过程的真实性、保证借款事实的发生,而对于借款合同具体内容并不负责。即证明人并不对借款本身承担还款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证明人需要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在签字盖章的时候,需要仔细阅读借款合同(欠条)有关证明人责任的条款,防止合同中出现证明人又是担保人的情况,进而对自身产生不利的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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