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往各企业在执行中的一些模糊地带得到了澄清。
如过去有的企业在工作年限计算上,主要是看本企业工龄,此次《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在不同单位工作时间要累计计算;另外,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实施办法》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休假开数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其未休或少休假期应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正常支付外还需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休假条件: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休假天数:根据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国家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休假待遇: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未休补偿:按照日工资收入300%乘以未休天数。其中,已包含正常工资收入。
违规惩罚: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休假工资或未休补偿,需加付赔偿金;拒不执行时劳动行政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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