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到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原单位某置业公司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按规定为其缴交住房公积金。但置业公司却坚持不愿补缴住房公积金,理由是:吴女士进单位工作,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纳部分直接以工资形式发放给本人,因此单位不用再为该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禁要问,住房公积金能否以工资形式发放呢?
在上例案件中,该置业公司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法规不仅明文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也明确了其缴交应当按照规定的形式,即由单位将从职工工资中代扣部分连同单位应缴部分共同汇缴至职工的个人公积金帐户内,才算缴交行为的完成。因此,单位将住房公积金以工资形式发放给个人,不能作为单位已履行住房公积金缴交义务,置业公司必须为吴女士补缴其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置业公司拒绝履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法律文书,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置业公司最终补缴了吴女士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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